不燃性测试炉的规范执行
点击次数:1410 更新时间:2019-01-02
不燃性测试炉
一、概述
建筑材料不燃性测试炉是根据GB/T5464-2010/ISO1182:2002的规范设计制作。用于测定在特定条件下匀质建筑制品主要组成的不燃性试验方法。
应用于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适用于测试建筑材料。对于复合制品,可以对组成该制品的各组分材料分别进行测试、并在试验报告中说明。有涂层、有饰面层或多层的制品还可以按其它对火反应试验方法进行评定、该测试仪器也可用来对BS 476-4&11以及IMO FTP part 1标准进行检测。
二、技术参数:
- 高温度900 ℃
- 温度精度±0.1℃
- 试件尺寸:ф45,高50±3mm
- 整机重量:45kg
三、试验方法
- 使加热炉温度平衡,如果温度记录仪不能进行实时计算,后应检查温度是否平衡。
- 试验前应确保整台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空气稳流器整洁畅通、插入装置能平稳滑动、试样架能准确位于炉内规定位置。
- 将一个按规定制备并经状态调节的试样放入试样架内,试样架悬挂在支撑件上。将试样架插入炉内规定位置,该操作时间不应过5s。当试样位于炉内规定位置时,立即启动计时器。记录试验过程中炉内热电偶测量的温度,如要求测量试样表面温度和温度,对应温度也应予以记录。
- 进行30min试验,如果炉内温度在30min时达到了终温度平衡,即由热电偶测量的温度在10min内漂移(线性回归)不过2℃,则可停止试验。如果30min内未能达到温度平衡,应继续进行试验,同时每隔5min检查是否达到终温度平衡,当炉内温度达到终温度平衡或试验时间达到60min时应结束试验。记录试验的持续时间,然后从加热炉内取出试样架,试验的结束时间为后一个5min的结束时刻或60min。若温度记录仪不能进行实时记录,试验后应检查试验结束时的温度记录。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应重新试验。若试验使用了附加热电偶,则应在所有热电偶均达到终温度平衡时或当试验时间为60min时结束试验。
- 收集试验时和试验后试样碎裂或掉落的所有碳化物、灰和其他残屑,同试样一起放入干燥器皿中冷却至环境温度后,称重试样的残留质量。在试验前和试验后分别记录每组试样的质量并观察记录试验期间试件的燃烧行为。记录发生的持续火焰及持续时间,到秒。试样可见表面上产生持续5s或更长时间的连续火焰才应视作持续火焰。
- 记录以下炉内热电偶的测量温度,单位为摄氏度,炉内初始温度T1,规定的炉内温度平衡期的后10min的温度平均值;炉内高温度Tm,整个试验期间高温度的离散值;炉内终温度Tf,。试验过程后1min的温度平均值。